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管理,依據《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相關專業機構負責協助做好公告管理相關工作,企業按自愿原則進行申請。
第二章 申請和核實
第四條 申請符合《規范條件》公告的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符合《規范條件》中有關規定的要求;
(四)企業建設項目的立項申請、土地使用權取得等手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建設項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業不生產、銷售和使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
(六)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現有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可向所在地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如實填報《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見附 1,以下簡稱《申請書》)。企業申請規范公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書》所列企業全部相關信息;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項目建設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相關文件復印件;
(四)項目建設土地審批文件復印件。
第六條 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的,每個廠區或生產車間需要單獨填寫《申請書》,并在申請規范審查時同時提交。
第七條 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第四條、第五條有關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于每年 3 月 31 日和 9 月 30 日前將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復審與公告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材料后,組織相關專家,依據第四條、第五條有關要求,對各地報送的企業材料及審核意見進行復審和現場核實,確定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名單。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的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必須都達到第四條、第五條有關要求,該企業才可列入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名單。
第九條 經復審符合《規范條件》要求企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對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要嚴格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且應在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執行情況和企業發展年度報告》(見附 2,以下簡稱《年度報告》)。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督促企業加快技術改造,規范各項管理,并對列入公告名單的當地企業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將監督檢查結果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 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鼓勵社會各界對企業規范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投訴或舉報。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加強行業發展狀況的分析和研究,組織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節能減排新技術、新工藝及新設備,協助做好行業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業,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公告:
(一)不能保持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
(二)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報告》的;
(三)報送的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五)發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行為的;
(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的,或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因前款規定被撤銷公告的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規范公告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公告應提前通過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告知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四條 新建、改擴建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符合《規范條件》要求;對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現有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根據產業轉型升級的要求,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通過兼并重組、技術改造等方式,盡快達到《規范條件》相關要求。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信貸融資、安全許可、生產許可等工作時應以《規范條件》為依據。
第十五條 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可依據《規范條件》制定相應的配套監管措施,列入公告的企業名單將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參考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