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中機中心發布“關于開展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申報工作的通知”,通知表示,為做好《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于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5〕159號)等文件的落實工作,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中機中心負責組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申報工作。
申報資料應包括:企業承諾書;《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申請書;車輛主要技術參數表;產品檢測項目統計表;其他證明資料。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于開展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車輛生產企業、檢測機構:
為做好《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于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5〕159號)等文件的落實工作,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中機中心負責組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申報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業申報
汽車生產企業通過網上申報系統進行申報,網址:http://gonggao.org.cn:18082/NERDS/login/login.action。
申報資料應包括:
(1)企業承諾書(見附件1);
(2)《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申請書 (見附件2);
(3)車輛主要技術參數表(見附件3);
(4)產品檢測項目統計表(檢測項目表見附件4);
(5)其他證明資料。
二、產品技術要求
申報《目錄》的新能源企業和產品應符合《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相關技術要求。新能源專用車、貨車產品技術要求暫按附件5執行。
三、申報程序
(一)企業通過網上申報系統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申請書并郵寄(一式兩份);
(二)中機中心受理企業申請書后,開通相關企業的推薦車型申報系統,企業可通過申報系統提交推薦車型的申報資料;
(三)中機中心受理推薦車型申報資料后,進行相關技術審查工作;
(四)中機中心定期將審查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四、實施日期及其他
(一)《目錄》申報工作自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原《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廢止。
(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申請書及企業承諾書需打印,加蓋企業公章并由企業法人簽署后郵寄至中機車輛技術服務中心。
(三)符合《關于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文件要求的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城市)客車,參照本通知執行。
(四)列入《目錄》的企業,其企業承諾書將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五、中機中心聯系方式
郵寄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四環西路188號總部基地二區7號樓403
郵政編碼:100070
聯系電話:010-63702958
附件1:
企 業 承 諾 書
(加蓋公章)鄭重承諾: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
(二)認真學習、全面了解國家有關汽車行業管理政策規劃、標準法規等要求。
(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等要求,真實、準確報送《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目錄》等申報材料。
(四)嚴格執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保證產品一致性的全程控制。保證生產、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一致。
(五)車輛產品的質保服務符合國家相關法規政策要求,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務、應急保障體系以及產品的質量安全責任制度。
(六)如不能履行承諾或違反相關規定,我公司自愿接受主管部門對本企業采取的暫停企業或產品公告、暫停或剔除相關目錄、取消享受財稅優惠政策資格等懲罰措施,由此引起的消費者糾紛等全部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擔。
企業法人代表簽名(手簽):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申請書
企業名稱:(蓋章)
編制日期: 年 月 日
1.企業基本情況
2.新能源產品售后服務及應急保障能力簡介
3.新能源產品關鍵零部件質量保證能力簡介
4.新能源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簡介
附件3:
車輛主要技術參數表
注:1、對于電-電混合的車輛其動力電池相應參數應分別填報;
2、發動機、儲能裝置、電機等主要部件存在選裝的車輛需按配置分別填報。
附件4:
注:序號中加“*”的檢驗項目,新舊標準暫并行執行。自2016年7月1日開始執行新標準,新申報及已列入《目錄》產品均應符合新標準要求。
附件5:
新能源專用車、貨車推薦車型技術要求
一、運輸類新能源專用車、貨車動力電池系統總質量占整車整備質量比例不超過25%,作業類新能源專用車、貨車不超過20%。
二、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專用車、貨車能量消耗量須符合以下要求:
注:僅對提供驅動力的動力電池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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