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據調查新能源汽車地方保護主義系列報道,并發起了面向新能源汽車行業內人士和消費者的“新能源汽車示范城市滿意度調查”,有94%的業內人士認為全國試點城市的地方保護問題明顯,在“地方保護最嚴重的城市”投選中,北京以72%的票選率不幸被列為“黑名單”第一,理由是“北京一直拒絕把插電式混動車型列入當地新能源汽車政策優惠范圍”。且慢!這跟地方保護主義挨得著邊嗎?據爆料,北京有家全國最大的新能源汽車公司,只生產純電動汽車。所以說北京不給插電式混動車享受優惠政策,“可能”有保護本地企業的想法或出發點。
有鑒于此,本文著眼于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技術路線引發的地方保護爭議,無視其它形形色色的地方保護行為。至于限行、限購,主要關乎交通擁堵問題,雖與節能減排有一定關系,但實質上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亦不在筆者視野之中。
一、路線之爭
發展新能源汽車,目的并非為了“新能源汽車”。您沒明白?容小民一一稟告。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汽車保有量持續增長,能源緊張和環境污染問題日益突出。盡管私家車保有量已達1.5億,如果每戶一輛車,還得新增3億輛,能源供應和環境保護的壓力只會越來越重。汽車總量只增不減,只能從降低單位能耗上想辦法了。從產銷量上講,我國是汽車大國;從傳統汽車如節能等核心技術上看,我國距汽車強國并非一步之遙。
現在,“彎道超車”的機遇出現啦,那就是新能源汽車。所謂“新能源汽車”,是相對于傳統“燃油汽車”而言,也稱“清潔汽車”、“電動汽車”、“節能與新能源汽車”。主要有:燃氣汽車、混合動力(非插電式)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燃料
電池汽車。
國務院《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指出,“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是降低汽車燃料消耗量,緩解燃油供求矛盾,減少尾氣排放,改善大氣環境,促進汽車產業技術進步和優化升級的重要舉措”;“實現由汽車工業大國向汽車工業強國轉變”。
由此可見,發展新能源汽車的目的有兩個:一是節能減排;二是產業轉型升級。發展新能源汽車則是手段而非目的。明確了目的,確定了手段,剩下就是找方法了。推廣其中一類新能源汽車是一種方法,推廣幾類或者全部新能源汽車也是一種方法,選擇哪種方法比較科學,就要綜合考量哪種方法“最有效、最可行”地實現目的。
先來看看單一類型。一,燃氣汽車。燃氣(液化氣、天然氣)屬于代用燃料,也稱清潔燃料,但其排放優勢僅相對于燃油汽車而言,主要在公共汽車和出租車行業中推廣,對私家車來說基本可以忽略。
二,混合動力(非插電式)汽車。混合動力汽車只要加油就行,符合“最可行”;但兩個目的實現起來都不是“最有效”。
三,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一般“短途用電、長途用油”。可以想見,在城市外的公路上,相當于燃油車的天下;在城市道路上也不見得不燒油,比如有外地過來續航不夠的,有本地跑多了續航不夠的,有習慣油電混動的,有懶得充電的,有忘了充電或暫無條件充電的。插電式混合動力除了燒油,還得有充電資源。既不符合“最有效”,也不符合“最可行”。
四,純電動汽車。無論實現哪個目的,純電動都“最有效”;但不符合“最可行”。2014年全社會用電量5.52萬億度,平均每小時耗電6億KW左右,平均日負荷峰谷差按30%計,晚上的富余容量約2億KW。按家用充電樁功率6.6KW計,可以給3千萬輛
電動車充電。什么概念呢?有磚家預測十年后我國私家車3億輛,意味著每10輛車中最多只能有1輛
電動車。也許有人不以為然,聰明地想到“電不夠用可以建發電廠”,那只能呵呵了。(建太陽能電站可能解決一部分)
五,燃料電池汽車。燃料電池汽車不用加油、不用充電,理論上可以無限建設加(氫)氣站,符合“最有效、最可行”。但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通過以上分析得出結論:沒有哪一類新能源汽車能獨當重任;適宜發展混合動力(非插電式)、純電動、燃料電池三類,加油站、加電站、加氣站共存。
二、政策之爭
我國發展新能源汽車的政策始見于上世紀末,科技部《關于實施“空氣凈化工程——清潔汽車行動”的若干意見》提出“清潔汽車”概念,是指低排放的燃氣汽車、混合動力汽車、電動汽車以及通過采用多種技術手段大大降低排放污染的燃油汽車及其它代用燃料汽車。
“十一五”期間,主要是國務院《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低能耗與新能源汽車”列入“重點領域及其優先主題”,重點研究開發混合動力汽車、替代燃料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整車設計、集成和制造技術等。
到了“十二五”,相關政策密集出臺。科技部《國家“十二五”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將“新能源汽車”列入“大力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推進關鍵零部件技術(電池-電機-電控)、整車集成技術(混合動力-純電驅動-下一代純電驅動)和公共平臺技術(技術標準法規-基礎設施-測試評價技術)的研究與攻關。
科技部《電動汽車科技發展“十二五”專項規劃》的“電動汽車”,包括常規混合動力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增程式電動汽車、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國務院《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技術路線是,以純電驅動為新能源汽車發展和汽車工業轉型的主要戰略取向,當前重點推進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業化,推廣普及非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節能內燃機汽車。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的指導思想是,貫徹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國家戰略,以純電驅動為新能源汽車發展的主要戰略取向,重點發展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國務院《中國制造2025》將“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列入“大力推動重點領域突破發展”,繼續支持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發展,掌握汽車低碳化、信息化、智能化核心技術。
從中不難發現,我國推廣“新能源汽車”,除了名稱在演變,內容(種類)也在不斷變化。梳理這些文件,倒不是為了弄清政策的來龍去脈,政策之所以是政策而不是法律法規,就因政策會在實施中不斷調整、修正,所謂“摸著石頭過河”。
三、法律之爭
中國已邁入法治社會,“思想犯”早已蓋棺入土。如果你只是想著殺情敵,坦白出來不構成犯罪的哦。所以,我們無需也無從揣測北京的“想法”,只從其行政行為來判斷合法還是違法。
別被筆者誤導了,地方保護主義當然不是罪名,就是地方政府部門為了保護地方局部利益,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利用行政權力限制非本地企業生產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參與公平競爭的行為。顯然,地方保護行為是違法行為,主要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下稱《反壟斷法》)調整,在法律上稱行政壟斷行為,指“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有人認為,北京(政府部門)觸犯了《反壟斷法》第八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及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是明顯的違法行為。
筆者認為,不能據此認定北京(政府部門)違反《反壟斷法》。因為這兩條規定沒有明確什么是“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而《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至三十六條明確了“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具體形式,如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的五種行為,其中最有可能認定北京(政府部門)違法的依據是第(二)項,即“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這里有爭議的是,純電動車和插電式混動車是否屬于同類商品。有人認為,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動汽車都是新能源汽車,應該屬于同類商品,其實不然。按照這條規則,如果屬于同類商品,應該用相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那么回過頭來看,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動汽車能不能用相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所以也不能據此認定北京市政府(部門)違反《反壟斷法》。
此外,北京(政府部門)有沒有可能違反其它法律法規呢?據筆者所知,關于新能源汽車的規定,國家仍停留于政策層面,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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