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摩托的孫公司浙江錢江鋰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錢江鋰電”)的破產重整事項迎來新進展。
據天眼查顯示,錢江鋰電3月16日新增2條破產重整信息,案號分別為(2021)浙1081破申1號、(2021)浙1081破3號,均由溫嶺市人民法院經辦。申請人為遼源鴻圖鋰電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遼源鴻圖”)、格遠電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稱“格遠電子”),被申請人為錢江鋰電。
根據相關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早在今年1月11日,錢江摩托就公告稱,今年1月6日,格遠電子以錢江鋰電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申請對錢江鋰電進行破產清算;同時,遼源鴻圖以錢江鋰電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申請對錢江鋰電進行重整。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yè)的破產重整和企業(yè)的破產清算不能并行實施。對此,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向《科創(chuàng)板日報》記者表示,(受理重整還是破產清算)這取決于重整方案本身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具有合理性法院會受理,然后申請破產的債權人參加重整計劃即可,但如果法院認為(重整)不具備可行性,那么可以直接受理破產清算。
對于法院而言,其也應當建立對重整企業(yè)的識別審查機制與標準,破產重整對象應當是具有挽救價值的可能的困境企業(yè)。而能夠認定債務人明顯不具備重整價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應裁定不予受理。
錢江摩托1月28日披露的公告顯示,針對上述兩位債權人不同的訴求,法院認為,就本案目前情況而言,被申請人企業(yè)的資產和負債總數相比,之間的差距未達到懸殊的程度,而該企業(yè)本身又屬于高新技術企業(yè),且產業(yè)符合當前發(fā)展的方向,加之成套生產設備還完整存在,企業(yè)尚有恢復生產經營、走出困境而達正常經營狀況的可能。
對此,溫嶺市人民法院認為,目前宜對被申請人進行重整為妥。
錢江鋰電目前現狀如何?
天眼查顯示,錢江鋰電是一家主要從事鋰離子
電池研發(fā)、生產及銷售的公司,核心生產設備均來自于日、韓等國,旗下產品包括軟包電芯系列、圓柱電芯系列、智能電源E-Power三大系列。
在公司的股東結構中,浙江錢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錢江鋰電100%股權,而錢江摩托持有浙江錢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近66.7%的股權。
不過公司目前已處于停產狀態(tài)。國信證券研報認為,隨著行業(yè)競爭加劇,數十家電池企業(yè)退出,行業(yè)龍頭集中度進一步提升。隨著補貼退補預期愈發(fā)明確,行業(yè)尾部企業(yè)將加速出清,同時對二三梯隊公司能否及時布局新技術路線和新產能提出了更高要求,龍頭企業(yè)相對優(yōu)勢明顯。
值得注意的是,《科創(chuàng)板日報》記者粗略統(tǒng)計,錢江鋰電供應商中涉及到上市公司及其旗下資產(包括新三板)的較多,包括:天賜材料(002709.SZ)的控股子公司宜春天賜、贏合科技(300457.SZ)、欣旺達(300207.SZ)全資子公司欣旺達能源、金銀河(300619.SZ)、星源材質(300568.SZ)、科列技術(832432.OC)、德普電氣(870725.OC)、華冠科技(871447.OC)等。
在獲悉錢江鋰電陷入經營危機后,上述公司先后通過法律途徑(案由多為買賣合同糾紛),要求錢江鋰電償還貨款,或對其財產進行執(zhí)行。
比如根據溫嶺市法院2020年11月出具的裁判書,錢江鋰電需向宜春天賜支付貨款2404.68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計至2020年10月26日的利息)為人民幣330.4萬元。另外,錢江鋰電需支付欣旺達能源貨款55.08萬元及截止2019年9月19日的利息損失2.27萬元。
但在實際的執(zhí)行過程中,法院對錢江鋰電的財產執(zhí)行卻無從下手。在今年1月溫嶺市人民法院披露的一份欣旺達能源與錢江鋰電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中提到,本院已向被執(zhí)行人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自動履行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并向被執(zhí)行人錢江鋰電發(fā)出傳票,依法傳喚其來法院接受調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報告財產情況。
天眼查司法信息顯示,錢江鋰電有數條限制消費令、被執(zhí)行人信息,其中錢江鋰電共計28次被列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其失信行為主要包括:違反財產報告制度以及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目前,錢江鋰電因涉及終本案件(主要指對確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的案件,法院將暫時終結執(zhí)行程序并做結案處理,待發(fā)現財產后繼續(xù)恢復執(zhí)行的一項制度)而被執(zhí)行的標的總額為4723.78萬元,未履行總金額為4666.27萬元,未履行比例達到98.8%。
據了解,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因為法院已經受理了企業(yè)的破產,并且轉化為重整,那么其他債權人就只能參加這個程序,不可以再對企業(yè)申請破產清算了”,王智斌律師講到。
溫嶺市人民法院同時表示,在本院受理對被申請人的重整申請后,若重整不能成功,將對該企業(yè)依法進行破產清算,當事人無需另行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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